摘要:崔英杰的悲剧不能重演
潘太史应该成为邓玉娇案件的主要辩护人
不久前发生的邓玉娇案件可谓是轰动全国,据说其辩护律师夏霖曾经承办过三年前那起著名的崔英杰案件,结果当事人被法院黜以无期徒刑,对于律师来说无疑是个失败的案例。因此许多了解夏霖律师底细的人都对邓玉娇的命运非常担心,惟恐由于律师辩护不力而使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潘太史虽然不是专业律师,但是自信司法水平远在夏霖律师之上,应该成为邓玉娇案件的主要辩护人或辩护团中的首席顾问。
为了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潘太史认为有必要把当年为崔英杰案所写就的辩护词公诸于世,以正视听,全文如下:
崔英杰案件中的一处重大疏漏
前不久在中关村闹市刺杀李志强“烈士”的“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同志的案件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虽然控辩双方都振振有辞,而且辩护律师也的确很有良心,但是他们都非常遗憾地出现了一处重大疏漏,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审理走上了歧途。当然,潘太史也不是什么先知先觉,起初也与律师持相同的观点,直到今天在纪念主席诞辰之际,受到了主席思想的感召才终于发现了问题的实质。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导,那天李志强准烈士率领城管队“执法”的时候,当场没收了崔英杰同志的烤香肠的营业工具三轮车。崔英杰同志在离开现场不久后突然返回,并拿着另一件营业工具切香肠刀走向一名城管队员,李志强准烈士以为崔英杰同志要行凶,当即冲了上去,随后光荣地成为了“革命烈士”。迄今为止,除潘太史以外的所有人都主观地将崔英杰同志手持切刀返回现场这一情节定性为伺机报复,控辩双方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李烈士的执法是否完全合法,崔英杰同志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一时激情云云。不管他们的推理多么符合“情理”,但终究不能取代客观事实。
潘太史认为,当时崔英杰同志持切刀返回现场完全不是出于什么报复的目的,他作为一名退伍战士,毕竟受党教育多年,我们不应该过低地估计他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他的三轮车被没收而离开了现场,突然想起切香肠的刀具也是经营工具,应该主动上缴才对,于是从他人处取来了切烤香肠的刀,折回现场向某城管队员走去完全是是为了缴刀。但是李志强准烈士也许是太想当烈士了,于是终于死得其所,但是这对于崔英杰同志来说,完全是个误会,简直是天大的冤枉。至于他之所以逃跑,完全是因为意外地见到了流血而不知所措,以至于他至今都想不起当时要返回现场的确切动机了。所以潘太史希望辩护律师赶紧抓紧时间向崔英杰同志核实一下,以免在和谐社会的今天造成冤案。至于李志强“烈士”,还是应该本着主席当年的教导:“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也就可以结束了,该享受的待遇尽可由其家属享受,而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尽量优待为宜,但最好不要超过董存瑞、黄继光等同志。否则,全国人民实在接受不了。
潘太史认为,邓玉娇案与崔英杰案件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体制内的小吏由于体制外人士的意外反抗而导致了他们意外地“取义成仁”!邓贵大同志前往风月场所进行消费这本身未可厚非,其消费内容不论是享受性服务还是异性洗浴服务都无关大局,而且是死无对证。邓玉娇同志鉴于自己尚未领取相应的从业资格,当然不敢无照经营而擅自为顾客提供其所要求的服务,其法律意识由此可见一斑。
面对邓贵大同志的后来的暴力威胁,邓玉娇同志出于自保而有所反抗,用修脚刀(后来官方将其修正为“水果刀”)刺向对方,结果造成其伤重不治而死亡,另外还有一名体制内人士身受轻伤。根据官方的报道,邓玉娇同时随身带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所以在事后还曾经将其一度送交精神病院处理,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羁押。
潘太史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对于邓贵大同志的死因缺乏足够的调查,邓玉娇同志缺乏专业的搏斗训练,所刺方位杂乱无章。邓贵大同志的真实死因不能排除操劳过度、身体有疾或长期患有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等原因,以至于在受到轻微撞击的情况下便会发生意外!这正如同魏文华案件一样,造成其死亡的“真正主要原因”并非是湖北天门市城管人员的殴打,而是其先天性心脏病造成的。
第二,邓玉娇所使用的伤害工具并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凶器”。假如邓贵大同志的死亡与修脚刀或水果刀有关,那么其生产厂家难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它们未能保证其产品只能用于修脚或削水果,而是致使其产品的使用者伤及了人命!所以即使邓玉娇需要承担一定的司法责任,也应该由刀具生产厂家来共同承担。
第三,邓贵大同志无疑应该为自己的受伤致死承担全部责任。据说该同志对工作极其认真负责,他所领导的镇招商局成绩斐然。但是鉴于当地过于偏僻,长期以来一直默默无闻,因此邓贵大同志本着造福桑梓的崇高目的而亲手制造了邓玉娇案件,以便达到梦寐以求的宣传效果进而使当地的招商事业更上一层楼。并在客观上使家乡的这名女服务员生得伟大,而他自己则作为党的好干部而死得光荣!
因此,潘太史邓玉娇案件根本就不属于刑事案件,自然应该无罪开释,而对邓贵大同志也应该授予革命烈士的光荣称号,这样才能符合邓理论、江三表、胡和谐所倡导的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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