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群众举报西部证券
2017-11-23 17: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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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西部证券(002673)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

一,检举人:朝阳群众潘太史

二,被检举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673,以下简称“西部证券”)

三,被检举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四,举报背景

本案起源于北京六人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人游”)在新三板的挂牌申报。向六人游投资的诸多机构中,包括同方以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机构为上市企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即清华同方)的子公司,因此适用于刑法第169条。检举人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0日向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其中后两次举报材料中涉及到六人游违法在新三板挂牌的问题,六人游涉嫌触犯刑法第161条,另有多处违法公司法之嫌。而六人游的主办券商恰恰就是西部证券,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者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五,指控罪名:刑法第161条、169条之共犯。

1,理由:西部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明知六人游的真实财务状况,但对未弥补亏损高达6000万元以上之事实不予披露,而且对于六人游第四轮融资中套取同方以衡创业投资中心资金的事实也熟视无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毫无披露。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在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六人游涉嫌违法公司第168条,非法动用资本公积金拆除VIE架构的行为文过饰非。

六,检举人诉求

关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检举人在先前递交的举报资料中均已涉及,此处毋庸赘述。最近查阅资料发现,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居然也是上市企业,证监会对其具有管辖权,因此依法追加举报。虽然证监会对于律师事务所不具备管辖权,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哲居然厕身于第十七届发行审查委员会名单之列,而国枫律师事务所也应在六人游非法挂牌事件中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检举人提请证监会对此并案调查,如果事情属实则责成深交所对西部证券予以退市处理,直接责任人如果涉嫌犯罪则坚决移送司法;对于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哲,则应从第十七届发行审查委员会中予以除名。

七,检举人综述

六人游实际控制人贾建强居然敢于将充满违法犯罪之嫌的申报材料堂而皇之地送交全国股转公司,并且在挂牌成果后高调声称新三板挂牌成功乃是IPO的预演,可见他在证监会系统有所布局,而且检举人将举报材料递交至股转系统之后,工作人员居然在电话中表示“一事不再理”,显然有意保驾护航。因此检举人在重申并案处理之余,对其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提出追加举报。

检举人签字:

                                                       2017年11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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