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比天大”还是“理为气先”

作者:潘太史2010-03-1900:11:45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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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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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比天大”还是“理为气先”

最近,“法比天大”的说法突然开始流行起来。其起源据说是《法制日报》于200912月公开发表了某位政要在20085月期间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潘太史感到不可理的喻是,就在这名政要视察政法大学的前后,该校发生了两件轰动全国的丑闻,即杨帆事件以及付成励凶杀案。

杨帆事件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起初是商学院教授在课堂上公然对学生进行辱骂,对外语学院的女学生魏欢欢动手动脚(或许应在“动脚”的前边再加上一个“被”字会更加贴切),而且公然想要限制她的人生自由,妄想借用保卫处的力量对其进行威逼陷害,事后还在自己的博客上胡说什么这名女生或许涉嫌恐怖活动,他的做法乃是为了核实其身份,而终极目的则是为了维护奥运安全。随后事情发生了重大转折,已然处于风口浪尖上的杨泼皮非但拒绝向学生道歉,继续鼓吹早已被毛主席公开批判过的所谓“师道尊严”,而且还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了同为商学院教授的金仁淑女士,指控的罪名则是涉嫌“抄袭”;金仁淑教授后来也发动了反击,指责泼皮杨帆也同样存在学术不端的现象。经过将近两年的历史检验,事实证明政法大学当局对此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就是不了了之,法非但没有大于天,实际效果恐怕连屁用也不顶。

付成励凶杀案则更有戏剧性,作为政法大学的四年级本科生,他为了惩戒对其女友实施过“潜规则”的副教授程春明,毅然用一把菜刀将其送上了西天极乐世界。这充分说明,付成励同学认为,在中国政法大学里,依靠所谓的法律程序是不可能解决任何问题的。令人感到气愤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曾经公开叫嚣,一心想要把替天行道的付成励同学置于死地而后快。最有意思的是,就在“法比天大”的伟大号召诞生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李亚童为了替其父讼棍李庄鸣冤叫屈,开始在各大网站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对主持正义的重庆当局极尽攻击丑化之能事。

一旦了解到“法比天大”出台的历史背景,潘太史的脑海中立即浮现出了《笑傲江湖》中的一个片段:左冷禅凭借武力想要合并五岳剑派而遭致大家的反感,君子剑岳不群同志则侃侃而谈,把五岳并派与说成是消除门户之见、造福于江湖同道的大好事,他还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办法,那就是各个门派可以选择地域相近、武功相似或者相互友好的对象先行合并。岳不群同志的这番科学理论虽然忽悠住了不少人,但是当桃谷六仙主张同处一地的少林派与嵩山派先行合并时,大家才意识到君子剑的所谓高见其实是在放那么一种“气”。

既然谈到了气,就必然会遇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就是南宋理学家朱熹先生所提出的“理为气先”。朱子曰:“理气,本无先后之可言,然必欲推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又曰:“天地这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其性其形,虽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也。”就这样,伟大的理学家们通过创立“理为气先”的先进的理论,从而科学地论证了自己的地位远在宇宙的造物主之上!难怪讼棍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公堂之上,还狂妄地叫嚣什么自己暂时身陷囹圄乃是为了换取中国司法制度的点滴进步!假如法比天大,那么掌握法律的人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岂不就摇身一变成了上帝化身了吗!既然如此,当局为什么不索性把“万般皆下品,惟有讼棍高”直接写入宪法呢!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曾经遭受过重大挫折,最终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凭借党的领导、武装斗争、统一战线这三大法宝取得了胜利。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如果当真认定“法比天大”,那么请问到底应该以谁制定的法律为基准呢?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954年,在此之前则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不仅拒绝遵守国民政府颁布的法令,而且还在1949年公然提出以“惩办战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为主要内容的《国内和平修订》,并且号召“将革命进行到底”!难道当局要对执政党自身的历史进行彻底否定吗?

虽然国民党当局所制定的宪法及其法本身并非一无是处,而且在字面上也没有多少不妥之处,但是由于当权派所执行的政策严重违背了大多数国民的根本利益,法律非但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反而沦为反动政府压迫人民的工具,对于这样的“恶法”就必须予以彻底推翻。即使恶法的背后有老天在撑腰,亿万人民群众也会遵循毛主席的教导:“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改变天命,才是真正彻底的革命!

潘太史并不否认法律存在的意义,但是坚决反对片面夸大其实际作用。从中国历史的实践经验来看,秦二世推行的严刑峻法并未达到确保江山永固的目的,刘邦实施的“约法三章”却使自己在关中地区站稳了脚跟。早在公元229年,尚书卫凯就认识到:时律法繁复,所当用者26272条,773万字,览者益难。因此他在写给魏明帝睿的奏疏中明确写道:“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就潘太史的亲身经历而言,朝阳区法院早在2008年九月就做出了判决,责成被告向拙荆赔偿十八万元人民币,结果时至今日却是泥牛入海无消息!而且法官大人好像根本就没有对被告采取过任何行动,而且也从来不主动与事主进行联系。据说有的案子拖延了好几年也仍然毫无结果。面对如此残酷的事实,对于“法大于天”的空洞口号又怎能不嗤之以鼻呢!相对而言,倒是薄希来同志、王立军同志在重庆推行的高级警官全体换岗制度显得切实有效!

总而言之,“法比天大”也罢,“理为气先”也罢,这些大忽悠们所鼓吹的“深沉概念”和“先进理论”充其量只能蒙骗人民于一时,逢场做秀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薄希来同志能够顶住压力,将李庄绳之以法,终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乌云密布的天空上看到了一丝光明,这个举动无论如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重庆司法当局在对讼棍的量刑上明显存在重罪轻判之嫌,这其中难免有折中主义思想在作祟。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折中主义是机会主义的一种。”潘太史希望薄希来同志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把重庆的“唱红”该为“倡红”,并且推向全国,以便最终造福于全体人民!

2010年3月19日星期五

本文作者:潘太史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pantaishi1970.blogchina.com/909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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