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尚才翻译的工商注册看当今社会的诸多乱象
2018-08-01 13: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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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尚才翻译的工商注册看当今社会的诸多乱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由国务院第156号令公布实施,后经国务院第648号令、666号令的修正,至今依然有效,是中央政府明文公布的政令,具有不容质疑的权威性。

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践中,这条规定早已形同虚设,而且工商部门完全无力监管。

世纪尚才国际翻译(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5年起将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但通过辖区所在地学院路工商所的核实,其最终实缴日期则为2030年7月,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在在当年8月。显然根本不可能实缴。不仅如此,尚才公司的那几名股东(估计是亲属关系)还在2014年以后陆续成立了三家同类型的企业,分别是万沃德(北京)国际翻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汇译达(北京)国际翻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联合尚才国际翻译(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学院路工商所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企业登记制度,只要该公司在2030年7月以前依法注销或者人去楼空,工商均无力就虚假出资的问题对其进行查处。至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已经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若要探究本源,无非是公司登记制度由原先行之有效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所引起的,虽然公司法中依然保留了股东不得抽逃资金的内容,但由于刑法中明确废除了抽逃注册资金罪,公司法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从尚才翻译公司的工商注册来看,股东其实根本无需实际出资,这在家族企业或许不成问题,但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的股权着实难以认定......。

更加荒唐的是,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非法集资案,诸如e租宝、钱宝网等等,集资诈骗的主体并非传统诈骗犯罪中惯用的虚构身份,而是完全合法注册的公司实体。虽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初衷,是为了给那些初期阶段的创业者提供方便,但在客观上也着实为行骗大大降低了门槛。按照学院路工商所的说法,类似于尚才翻译公司这样的企业,辖区内还有许多,就注册资本而言还有更多的,但目前工商监督已经完全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的任何验证,只要在工商分局的企业登记科获得了批准,此后工商系统就不再监管。

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尚才翻译参与或组织了任何集资活动,注册多家公司的行为本身也并无违法之处,但虚假出资的迹象则是一目了然、毋庸置疑的事实,客观上已然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的相关规定,不过现实的情况却是逍遥自在、无人监管。

综上所述,潘太史认为当今社会的诸多乱象,或许都应该归咎于公司注册制度的认缴制问题,以前曾经规定过缓冲期,原本是个具有弹性的设计,但如今却是对于实缴期限放任自流,以至诸多企业盲目扩充注册资本。就尚才翻译公司来看,注册资本100万元丝毫也不影响其日常经营,至于虚增至2000万元的确切动机,局外人当真不必而且也无权过问,但国务院政令以及公司法条款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才是事关法制建设与中央权威的重大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绝无任何回旋的空间,因此潘太史在向工商举报无效之后,积极响应党中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伟大号召,已经通过国务院网站向总理留言,至于结果如何,那就不是一介普通公民所能左右的了。

2018年8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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