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的问题显然只是触犯了家法
2019-12-07 19: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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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的问题显然只是触犯了家法

最近,因被华为公司报警而以敲诈勒索为由被羁押251天的前华为员工李洪元先生,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宣布对其不予起诉,从而从反面证明了李洪元先生并未触犯国法。但从华为公司后来发表的声明来看,该公司尽管对司法当局所作出的决定予以尊重,但对当初报案的做法却仍然予以坚持,并且支持李洪元先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李洪元先生与华为公司的纠纷,虽然就结果而言是对那30万元人民币离职(不续约)赔偿金的认定问题,但就原因来看显然是李洪元先生此前曾向华为高层举报过该部门领导涉嫌弄虚造假,而这在许多公司里,无疑有触犯家法之嫌。既然触犯了家法,自然也就难免受到家法伺候。从李洪元先生后来的经历来看,首先是绩效差评,不予提级、涨薪,最后则是主管与人事直接出面,将其解雇了事。从事件的发展脉络来分析,李洪元显然掌握了一些该部门主管的把柄,以致该主管在裁员过程中不得不息事宁人,甚至不惜动用部门团建经费来暂时填平那30万元的窟窿。不过华为公司的内部治理毕竟不好糊弄,结果在东窗事发之后,该主管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就向公司一口咬定自己之所以挪用团建经费的原因是受到了李洪元的胁迫。华为公司在听到主管的供述之后,采取报案的措施按说也绝对未可厚非。

从以上简单梳理即可看出,这起案件的本质,是华为家法与国法之间的一场和谐冲突。首先,主管肯定是有责任的,他之所以选择支付30万赔偿金,其主观上是不想事态扩大,而且对李洪元先生也确实感到害怕,这多少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必要条件,但问题是李洪元先生充其量不过是在离职赔偿的具体金额上有所歧义,远远没有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程度,因此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充要条件。至于该主管是否一开始就打算对李洪元先生进行诬陷,从深圳司法当局的处置结果来看,显然也还没有达到诬陷罪的程度。至于华为公司如何对该主管以及涉案人事正家法,完全是华为公司的家务事,人家并没有向社会大众汇报的义务。

综上所述,潘太史认为华为公司也罢,李洪元先生也罢,双方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一个公民在家法上如果遭受了委屈,还有国法可以为他讨还清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固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欠缺缜密、仓促立案的瑕疵,但毕竟依法履行了国家赔偿的义务,并且发文华为替李洪元先生挽回名誉。这起案件虽然传布甚广,争议颇大,但其中也不乏积极意义。那就是纵使华为这样的超级企业,对于员工的家法伺候充其量也只能以裁员作为极限,一旦上升到国法层级就毫无特权可言!李洪元先生遭受了251天的错误羁押,分明就是一起普通的错案,并且事后迅速得到了纠正。尽管一时甚嚣尘上,但很快就会随着时间的消失而被人淡忘,因为这起案件毕竟不具备太大的典型意义。

2019年12月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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